7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根据《通知》,融担基金发挥引领作用,加大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分担;银行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则按照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选择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审贷放贷、提供融资担保。
具体来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减少市县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
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融担基金分险比例分为三档:第一档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40%的风险责任;第二档为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5%的风险责任;第三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0%的风险责任。
费率水平方面,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担保金额方面,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代偿上限方面,按照统筹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原则,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约定代偿赔付上限从4%提高至5%。超过上限部分融担基金不予赔付。
同时,《通知》提出支持银行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产品,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传统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努力提升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首贷率”,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根据《通知》,上述政策支持对象为满足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分别是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
具体企业名单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省级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需及时向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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